时间:2025-04-13 13:28
一、隐瞒生育史可以判定婚姻无效吗
在民法典婚姻律中,隐瞒生育史本身通常不能直接判定婚姻无效。婚姻无效是有严格的法定情形的,如重婚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、未到法定婚龄等。
隐瞒生育史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之一。虽然生育史可能在婚姻关系中具有一定的影响,但它并不足以构成婚姻无效的理由。
然而,如果隐瞒生育史导致了其他严重的后果,如欺骗对方而使对方在婚姻中遭受重大损失,可能会在法律上引发一些相关的纠纷和处理,但这与婚姻无效是不同的概念。
总之,单纯的隐瞒生育史一般不会导致婚姻无效,只有在符合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时,才会对婚姻的效力产生影响。
二、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是否也会被判定无效
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并不当然无效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,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
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三种,即重婚;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未到法定婚龄。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不在此列,而是属于可撤销婚姻。婚姻被撤销后,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所以,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是可撤销而非无效。
三、隐瞒重大疾病结婚,婚姻是否也会被判定无效
隐瞒重大疾病结婚,婚姻一般不判定无效,而是可撤销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三种,即重婚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、未到法定婚龄。隐瞒重大疾病结婚不在此列。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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